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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殷凤姣、余红、余建国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南车集团物流中心项目拆迁办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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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殷凤姣、余红、余建国与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南车集团物流中心项目拆迁办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认为不宜审理本案,请求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