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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刘雅林与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环境保护局、茶陵县洣江乡人民政府、刘福生环境保护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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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雅林诉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茶陵县环境保护局、茶陵县洣江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福生环境保护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