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二审 · 2014

马桂泉卫生行政管理、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株中法诉终字第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起诉人)马桂泉,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上诉人马桂泉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4)株县法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株洲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马桂泉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自2003年7月知悉株洲县卫生局1995年3月15日9号《关于第一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获准从业的通知》文件后,以1993年株洲市卫生局已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证和湖南省中医管理条例为依据,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8年三次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告知不予受理。同时,上诉人自2007年开始一直向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劳动人事部门申诉上访从未间断,因此,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为株洲县卫生局1995年3月15日下发的9号文件《关于第一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获准从业的通知》,该通知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其已于2003年7月知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六)项之规定,上诉人应在不迟于2005年7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直至2014年5月2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时效。上诉人称自己自2003年开始一直在向人民法院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权利,经查,上诉人最早曾于2007年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退休养老劳动仲裁事宜,但该申请时间也已迟于2005年7月。上诉人还曾在2008年10月21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要求确认株洲县卫生局没收其中药饮片,限制其中药诊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因该诉求与本案的行政诉讼诉求不一致,故不能据此认定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原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旿审判员:李小红审判员:豆华杰

书记员:刘先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