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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慈行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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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彭定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伟,男,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丹,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住,住所地慈利县全民健身大楼** 法定代表人罗远志,局长。委托代理人文会仲,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黎红,男,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慈利县公路管理局,住,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丁维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弘,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慈利县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皇甫銮罡,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不服被告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意向,申请人的诉讼目的已实现,本次诉讼已没有继续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聂菁审判员:赵书均人民陪审员:唐才谦

书记员:李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