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海涛,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满五堂,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正锋,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满五堂之妻。被执行人易发盛,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8日作出的(2013)慈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正锋在银行的存款213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永见
代理书记员: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