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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执行裁定书

(2014)慈法执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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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海涛,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满五堂,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正锋,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满五堂之妻。被执行人易发盛,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8日作出的(2013)慈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正锋在银行的存款213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永见

代理书记员: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