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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清华与徐雪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2014)慈法执字第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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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清华,女,汉族,农民,住慈利县零阳镇。被执行人徐学岗,男,汉族,农民,住慈利县零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清华与被执行人徐学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学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慈法执字第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明族

书记员:熊中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