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岳阳楼区XXXXXXXXXXXXXXXXX。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古四海,男,该局局长。委托代表人杜刚,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小青,男,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XX不服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以下简称岳阳楼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2日组成由审判员陈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鲁长斌、审判员万文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委托代理人杜刚、王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于2014年1月3日作出岳楼国土资腾(2014)第1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称因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的需要,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原告刘XX坐落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高桥组的房屋一栋,并依据《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第16号文件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第25号文件的标准,核算原告刘XX房屋补偿款及装修补偿款等共计344939元。原告刘XX拒绝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故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原告刘XX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腾出相关土地。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修建杭瑞国家高速湖南段临湘至岳阳公路工程的批复。2、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杭瑞国家高速湖南段临湘至岳阳公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杭瑞国家高速岳阳楼区段用地红线图。4、湖南省人民政府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使用岳阳楼区等县市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被告以此四份证据证明决定书所涉项目的合法性。5、2011年6月27日岳阳楼区人民政府《预征地公告》。6、2011年9月23日《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7、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8、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以上三份公告张贴的数码照片。被告以此五份证据证明决定书前置程序的合法性。10、杭瑞高速湖南段公路工程指挥部与原告刘XX拆迁协商谈话记录。11、拆迁户身份证明。12、村民建设用地通知书。13、拆迁补偿登记表、拆迁房屋原始登记表、拆迁附着物原始登记表、拆迁房屋结构及装修摸底表。14、房屋收购协议书(原告未签字认可)。15、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局就拆迁原告后住房安置所作情况说明。16、补偿款发放、专项提存情况。被告以此七份证据证明决定书作出前依法进行了征收补偿。
原告刘XX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在作出限期腾地决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原告意愿,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征收补偿款,《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被告以此为依据核定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辩称,2011年湖南省政府批准征收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等县8个乡镇共37个行政村及9个国有单位的土地,作为杭瑞国家高速湖南段临湘至岳阳公路工程用地,2012年11月起岳阳楼区政府及岳阳楼区国土局分别公告了《征用土地方案》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原告拒绝腾地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被告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规定,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岳阳市人民政府(2009)第16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唯一有效依据。被告的行政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10)2883号文件审查同意了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临湘至岳阳公路工程的请示。此前2010年7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了该建设项目的选址,认为其符合相关的城乡规划要求。2011年6月岳阳楼区政府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2883号文件和建设用地红线图,在拟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公布了相应的《预征地公告》。2011年9月岳阳楼区国土局向土地被征收单位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村委会告知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听证申请权,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在听证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2012年4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2)政国土字第534号批文审批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使用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开区、临湘市等县(市、区)8个乡镇共37个行政村及9个国有单位384.4727公顷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申请。此后岳阳楼区政府据此开展了土地的征收实施工作,2012年11月20日岳阳楼区政府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2012年12月27日岳阳楼区国土局公告了征收安置方案。原告刘XX家一栋三层砖混结构住宅(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字177408号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5.8平方米,总层数为一层)因位于征收红线内而被列入拆除对象,岳阳楼区国土局根据预征地期间入户登记的房屋结构及装饰情况,适用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9-118号)《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批准同意的岳阳市人民政府(2009)第16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于2013年11月18日核算出刘XX204.33平方米房屋的收购补偿款共计344939元。原告刘XX以房屋补偿标准偏低为由拒绝签订《房屋收购协议》,多次协商未果后,2013年12月18日岳阳楼区国土局将刘XX补偿款予以提存,2014年1月3日岳阳楼区国土局作出岳楼国土资腾(2014)第1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刘XX在收到决定书五日内腾出宅基地。原告刘XX不服,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腾地决定。另查明,因该高速公路建设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共需拆迁约100户,目前已完成89户的拆迁;在适用岳阳市人民政府(2009)第16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标准补偿后,岳阳楼区政府另行适用岳政办发(2010)第2号《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充安置补偿。具体到本案即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局承诺原告刘XX户享有以安置基准价105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系数调差)购买面积110-120、80-90平方米的房屋各一套,而附近地段商品房此时均价在3480元/平方米左右。
本院认为,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53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启动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后,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和岳阳楼区国土局先后公告了国家高速公路用地在本行政区的《土地征收方案》及《征收安置方案》;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适用目前全市统一且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岳阳市人民政府(2009)第16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核算原告的房屋补偿款,与原告未达成房屋收购协议后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原告限期腾出土地的决定。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程序正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在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2009)第16号文件进行拆迁补偿的同时,岳阳楼区政府另行适用岳政办发(2010)第2号《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给予被拆迁人较大幅度的安置优惠,使得原告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没有因该行政决定而受到不利影响,被告岳阳楼区国土局作出的该项行政决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显不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请求撤销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楼区分局作出的岳楼国土资腾(2014)第1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昱审判员:鲁长斌审判员:万文华
书记员:张卓
引用法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