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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紫云与魏湘林、蒋国青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东法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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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紫云。被执行人魏湘林。被执行人蒋国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紫云与被执行人魏湘林、蒋国青健康权纠纷的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丽红审判员:陈庆生代理审判员:滕敏艳

代理书记员:唐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