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紫云。被执行人魏湘林。被执行人蒋国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紫云与被执行人魏湘林、蒋国青健康权纠纷的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丽红审判员:陈庆生代理审判员:滕敏艳
代理书记员:唐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