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宝,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华江,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李建宝与被执行人王华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宝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华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华江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广周
书记员:王宝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