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殿科,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学智,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李殿科与被执行人刘学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殿科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学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学智的银行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广周
书记员:王宝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