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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4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泰峰染织厂、杨德兵执行裁定书

(2013)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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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祥市泰峰染织厂。被执行人:杨德兵,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朝宗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0年10月26日签发的(2010)沪黄证经字第9642号、第9643号、第96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年3月27日签发的(2013)沪黄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钟祥市泰峰染织厂、杨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祥市泰峰染织厂、杨德兵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祥市泰峰染织厂、杨德兵仅履行了部分债务,仍有180多万元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祥市泰峰染织厂的银行存款185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显宏审判员:胡少魁代理审判员:肖晓波

书记员:笪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