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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与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2)

(2012)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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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被执行人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荆裁(2011)27号裁决书,分别于2012年6月27日,2012年10月11日以(2012)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2012)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1号建筑面积为6548.05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房产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947号;未办证房屋建筑面积为2245.56平方米)和证号为沙土国用(2008)第03020600210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北省沙洋亿泰针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1号的房地产及其地面附属物(房产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9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沙土国用(2008)第0302060021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未办证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照兵代理审判员:张雪涛代理审判员:张心平

书记员:笪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