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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志来诉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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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志来,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晓红,男,局长。

原告张志来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之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来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来负担。

审判员:柳青

书记员:胡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