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志来,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晓红,男,局长。
原告张志来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之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来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来负担。
审判员:柳青
书记员:胡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