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轩,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玉红,女,局长。委托代理人万斌,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雷轩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之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雷轩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轩负担。
审判员:刘芳
书记员:胡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