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xx,2013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3)丽青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罪犯何xx有期徒刑二年。同日本院决定将罪犯何xx逮捕,并送青田县看守所收监,青田县看守所以罪犯何xx患病为由不予收押。同年12月9日我院函告青田县公安局要求组织人员对罪犯何xx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情形进行鉴定。2013年12月20日经青田县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罪犯何xx患有胃癌术后1年半,肝内胆管结石术后1年半,前列腺增生、肝损害,目前符合《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经查,罪犯何xx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确患有胃癌术后1年半,肝内胆管结石术后1年半,前列腺增生、肝损害,目前符合《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何xx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