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晓伟。被执行人张金存。被执行人张如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金存所有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小区10幢401室房屋及贮藏室。2013年12月19日夏佩芬(身份证号3325011975********)以人民币1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金存所有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小区10幢401室房屋及贮藏室(青房权证鹤城字第00**8869、青田国用(2013)第02257号)以人民币123万元价格卖归买受人夏佩芬(身份证号3325011975********)所有。二、买受人夏佩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一切税费由买受人夏佩芬自行办理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伟晓审判员:陈常青审判员:林蔚
代书记员:陈陆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