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肖华。申请人:陈国忠。申请人:李樟富。申请人:姜小敏。申请人:吕江帆。申请人:胡伟武。申请人:胡彩莹。申请人:刘耀智。申请人:毛立海。申请人:徐建明。申请人:邹春仙。被申请人: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法定代表人:余建水,该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4月28日,程肖华等11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国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山国大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5月4日通知了江山国大,江山国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江山国大于2006年12月7日经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该公司从注册成立至今,股东及各股东出资份额进行了多次工商变更。现该公司的股东及各股东出资份额分别为,余建水出资800万元,占80%;余航出资100万元,占10%;毛三俭出资100万元,占10%。该公司住所地为江山市区江****,法定代表人余建水。另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江山国大分别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向程肖华等申请人进行借款或提供担保,且江山国大对该债务或担保责任未能按期履行。衢州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初步表明,截止2014年4月,江山国大的净资产金额为-19997.22万元。
受理程肖华等11位债权人对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范宏英审判员:何伟平审判员:王江松
书记员:李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