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素芳。被执行人刘金虎。
吴素芳申请执行刘金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素芳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金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36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刘金虎给付申请人吴素芳现金367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朱新昌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