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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素芳与刘金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辉执字第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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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素芳。被执行人刘金虎。

吴素芳申请执行刘金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素芳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金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36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刘金虎给付申请人吴素芳现金367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朱新昌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