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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刘青叶与曹兴旺为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方清民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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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青叶,女,1973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兴旺,男,1977年2月5日生。

原告刘青叶与被告曹兴旺为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青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青叶负担。

审判员:罗凯

书记员:刘人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