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青叶,女,1973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兴旺,男,1977年2月5日生。
原告刘青叶与被告曹兴旺为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青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青叶负担。
审判员:罗凯
书记员:刘人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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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青叶,女,1973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兴旺,男,1977年2月5日生。
原告刘青叶与被告曹兴旺为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青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青叶负担。
审判员:罗凯
书记员:刘人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