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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常某某与贾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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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汤阴县。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