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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岳桂江、曹德娥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2014)宛龙行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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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岳桂江,男。被申请执行人:曹德娥,女。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6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桂江、曹德娥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岳桂江、曹德娥因长期外出,不在家,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6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启明

书记员:党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