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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惠农达农资集团华龙建材大世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4)宛龙行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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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勇,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亚钊,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光武司法所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惠农达农资集团华龙建材大世界。法定代表人:王子忠,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书及(2012)宛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字第26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惠农达农资集团华龙建材大世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城市管理局(2012)宛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字第26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常诚

书记员:党阳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