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怡和大街**,机构代码证号:70094724-6。法定代表人吕思品,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住所地邢台市中华大街**代码证号:00072164-1。法定代表人王锡洪,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女。委托代理人陈英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其诉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其他一案作出的(2014)西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台市思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怀栋审判员:邢向恩审判员:周晓明
书记员: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