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洪,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71139-4,住所地:上高县。法定代表人:黄福根,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福根,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高县。
保证人:易晖,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宜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洪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福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福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福根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洪中执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保证人易晖应在保证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徐洪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福根、易晖银行存款1532.9772万元人民币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俊华
书记员:熊震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