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创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秀娟,董事长。被执行人薛世闻,男,1959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秀娟,女,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薛世闻、董秀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熟商初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创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1万元,利息损失人民币460450.86元(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6月26日止,已含复利)及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计算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薛世闻、董秀娟对被执行人江苏创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执行人董秀娟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天域花园29幢3301室的房屋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5092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创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苏创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薛世闻、董秀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为此,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秀娟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天域花园29幢3301室房屋的裁定。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在进入变卖程序后的2013年10月25日,案外人郁东(身份证号码3205031968********)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350万元(评估价为人民币4591800元)的价格买受上述房产。扣除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3467089元。对余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同意被执行人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各履行人民币10万元后,放弃剩余债权,同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被执行人再分期履行人民币30万元后,放弃剩余债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尚需时日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按期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执字第00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俊峰执行员邵钧执行员钱俊华
书记员: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