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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牛强与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林法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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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牛强。被执行人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牛强诉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18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国增审判员::彭国喜审判员::石建青

书记员::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