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强。被执行人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牛强诉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18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国增审判员::彭国喜审判员::石建青
书记员::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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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牛强。被执行人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牛强诉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18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国增审判员::彭国喜审判员::石建青
书记员::侯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