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涛,新疆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强,男,汉族,新疆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路。法定代表人:李东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尚勇,男,汉族,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四巷。第三人:杨金山,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亚鸿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金山房屋登记行政注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亚鸿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鸿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鸿房地产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亚鸿房地产公司。
审判长:张登民审判员:冯疆桦人民陪审员:全新奇
书记员:吴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