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春龙。申请执行人:黄金梅。被执行人:陆远清。被执行人:陆安。
本院在执行陆春龙、黄金梅申请执行陆远清、陆安相邻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陆远清、陆远乱堆放的砖块、杂物进行了清理,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晓晖审判员:罗宏才审判员:徐立华
书记员: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