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金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其芳。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付荣,该镇镇长。第三人:赵生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祥甫,广东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卫国审判员:陶学和审判员:黄国信
书记员:庞海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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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其芳。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付荣,该镇镇长。第三人:赵生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祥甫,广东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卫国审判员:陶学和审判员:黄国信
书记员:庞海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