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衍七,女,壮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被执行人:吴志信,男,汉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被执行人:梁克寅,男,壮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
划拨被执行人吴志信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堂信用社帐号XXX的存款1977.60元;划拨梁克寅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堂信用社帐号XXX的存款197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佩华审判员:黄亦飞审判员:莫新号
书记员:陆上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