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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胡淑恒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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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淑恒,男,汉族,身份住址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阳贻峰,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扬,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璐南,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光亮,男,汉族,身份住址重庆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胡淑恒因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淑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伍建卿人民陪审员:陈绍粦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书记员:刘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