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组织结构代码:76844564-8。法定代表人:虞小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法定代表人:杨跃。委托代理人:邬超,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颖,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72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旭审判员:邹溪海代理审判员:江建华
书记员:王济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