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超红,农民。法定代理人:崔正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继峰(王景闯之父),农民。被执行人彭玉金(王景闯之母),农民。被执行人王善,农民。被执行人王爱国(王如鑫之父),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继峰、王爱国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菏开执字第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军审判员:宋时灿代理审判员:葛广科
书记员:王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