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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侯红卫与肖培震、山东人本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菏开执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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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红卫,市民。被执行人肖培震,市民。被执行人山东人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郑州路与太湖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肖培震,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开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肖培震在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区分局的工资收入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军

书记员:王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