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保来,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朱克新,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胡保来与朱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保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