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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桂花与张希军、郑志陈、张成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禹法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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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希军,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郑志陈,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成田,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本院在执行刘桂花申请执行张希军、郑志陈、张成田(2013)徳中民终字第172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希军已经履行完其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徳中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祥涛

书记员:刘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