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胜庆,男,1975年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马兰涛,男,1974年出生,住禹城市。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胜庆与被执行人马兰涛(2013)德中民终字第375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德中民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贵彪
书记员: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