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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成与高超执行裁定书

(2013)禹执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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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成,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超,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2)禹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超所有的位于山东省禹城市某区房产(产权证号: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松审判员:王可华审判员:王志广

书记员:姚希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