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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永泉与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禹法执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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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永泉,男,1952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立杰

本院于2013年9月8日(2013)禹法执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厂房,并告知被执行人限期偿还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其院内的设备一宗(清花机两组,梳棉机12台,并条机8台,粗纱机5台,络筒机6台,细纱机(新)10台,细纱机(旧)13台,合股机1台,捻线机6台,水温空调3台,变压器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祥涛审判员:王可华审判员:姚松

书记员:刘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