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金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婚姻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7日审结。该案(2011)禹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某的工资8834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松
书记员:陈廉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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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金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婚姻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7日审结。该案(2011)禹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某的工资8834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松
书记员:陈廉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