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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金某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禹执字第4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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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金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婚姻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7日审结。该案(2011)禹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某的工资8834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松

书记员:陈廉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