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永武,现已死亡。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汉,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国际风筝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崇高,主任。第三人董科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永武与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潍坊国际风筝会办公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董科香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董科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2)潍民终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董永武无婚姻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董丕尚家庭成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证明一份、安丘市公安局石埠子派出所和安丘市石埠子镇张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董永武、董丕尚、董鞠氏已死亡的证明各一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董永武未婚,无配偶、子女,其家庭成员:父亲董丕尚、母亲董鞠氏、妹妹董科香。申请执行人董永武2011年3月1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董丕尚2013年1月4日死亡,母亲董鞠氏1989年12月6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董永武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终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后死亡,第三人董科香成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承受人,第三人董科香因此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董科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王洪芹
书记员:刘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