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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建英与单继业、王玉荣等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字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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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英。被执行人单继业。被执行人王玉荣。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清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建英诉被执行人单继业、王玉荣、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