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英。被执行人单继业。被执行人王玉荣。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清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建英诉被执行人单继业、王玉荣、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