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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房现丽、傅建等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字第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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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房现丽。被执行人傅建。被执行人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金鑫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明威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格劳瑞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第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