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耀文。被执行人王夕录。第三人唐爱华,系被执行人王夕录之妻。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第三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第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