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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傅桂芹与赵明利、那勇等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字第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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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桂芹。被执行人赵明利。第三人谭俊苹,系被执行人赵明利之妻。被执行人那勇,出生年月不详。被执行人姜凤国。被执行人李红日。被执行人昌邑市瑞樱纺织有限公司,驻昌邑市龙池镇。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终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第三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第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磊审判员:高彬审判员:韩冰

书记员:孙林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