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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占桂与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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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占桂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9)海民初字第2298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王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