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占桂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9)海民初字第2298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王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