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娜双被执行人黄占义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占义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34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祁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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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娜双被执行人黄占义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占义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34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祁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