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东方实业集团公司被执行人栖霞市化工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业经栖霞市人民法院(2002)栖民二初字第109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文化路西侧624号的房产,面积4406.43平方米,房产证号00**4524。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明波
书记员:许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