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殿兴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海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54807.31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4807.3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海执第49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洪波审判员:杨东学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