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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树卿与莱阳市山前店镇政府存款执行裁定书

(2006)海执字第1865号-恢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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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树卿被执行人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工程安装欠款纠纷一案,业经莱阳市人民法院(1997)莱阳照经初字第76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明波

书记员:许志华